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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发布单位】

815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9-01-01【生效日期】

1989-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第一条为搞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山东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资金: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的10%;

二、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收入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的70%;

三、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税收入(其中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用于提高粮价补贴);

五、从乡(镇)办企业按利润总额税前列支10%上交乡(镇)政府的资金中提取50%;从税后留利上交乡(镇)主管经济部门20%的资金中,提取不少于20%;

六、从议价粮油收购环节中(不包括议转平计划部分),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1%(作为农业技术改进费);

七、从烟叶收购环节中,按收购总金额提取2%(作为黄烟技术改进费);

八、从果品收购环节中,按收购价提取2%;

九、原已开征和提取的以下资金:

(一)按实际占用菜地数量每亩三千至一万元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

(二)销售四级以上棉花按每担三角提取的棉花技术改进费;

(三)按屠宰生猪(每头五角)、牛(每头一元五角)、羊(每头三角)头数提取的生猪生产扶持金;

(四)按进口羊毛到岸价总金额3%提取的羊毛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条第三条农业发展基金征集,按以下规定办理:


(未完,全文共2225字,当前显示7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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