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发改、科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青岛市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经济与信息化委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青岛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种子期、创建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对市政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创投机构进行决策。
成立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与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之前,其有关工作暂由理事会办公室代办。
根据有关规定,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市级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方式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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