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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金管理规定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各类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沪工总保[1999]65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近几年,各级工会从新时期的工会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建立起各类基金,以保证和促进各项活动的开展。特别是根据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提出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的精神以来,为推进“送温暖工程”,做好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构筑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互助互济性质,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各级工会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工会帮困救助机制、保险互助机制、促进就业机制、增进福利机制过程中,组织并筹集了各类帮困基金、救急济难基金、互助补充保险基金、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等保障互助基金。各类基金的建立对缓解职工经济矛盾、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增强职工抗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有效地发挥基金作用,确保各级工会加强基金的规范管理、分配和使用,强化对基金的监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基金的管理

凡设立基金的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要捐赠部门的代表、工会及有关业务部门代表组成;各级工会对筹集的基金应制定专门的《基金章程》和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其章程或办法由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补充保险基金应实行会员制,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补充保险基金章程或办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基金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按财会要求记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专职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管理,没有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工会财务部门实行管理,但必须分帐核算,单独反映。

二、基金的使用

基金应在本基金章程或管理办法所制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除按章程或管理办法进行各种救助、资助等帮困活动外,遇重大救助、资助款项必须经过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查。基金坚持以息为主、以本为辅的使用原则。使用本金的比例需经理事会或管委会集体审议通过,但当年本金的使用幅度不能超过10%,且力争有新的资金来源不断充实基金。动用基金本金超过10%及以上的,应报上级工会审批。

补充保险基金应按补充保险办法确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补偿,其待遇标准应根据可能和需要确定。调整待遇标准应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犬会审议通过。

三、基金的保值增值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坚持安全第

一、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努力推动基金不断增值。基金可存入国家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并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等,但不得用于股票交易、房地产交易、期货交易等风险大、周期长的投资,更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或借贷。

基金的增值部分应全部纳入基金,用于壮大基金和开展救助、资助等帮困洁动。

四、基金的监督

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全体会员汇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基金的财务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审查监督,有条件的基金也可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基金的日常监督。

上海市总工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本市工会各类帮困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意见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沪工总保(1999)11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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