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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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