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中国·合肥"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2005年07月28日
【字号:大中小】
1982年10月19日
为贯彻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城市建筑管理,制止违章建筑,特制订本办法。
一、合肥地区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安排。
合肥地区所有单位(包括国家和省属驻肥单位、驻肥部队)和个人,在市区、郊区的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包括军用、民用,永久性建筑、临时设施,地面建筑、地下工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布局的要求进行安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项建设都应在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经审核批准发给《建筑执照》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
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
1、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施工者;
2、未按《建筑执照》批准内容,擅自挪动位置、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
3、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的立面、造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市容观瞻或危及安全者;
4、建筑施工中搭盖的临时工棚、料库,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改作他用或转让者;
5、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的土地上圈墙占地、挖沟埋架设杆线和搭设售货亭、棚以及其他生活、生产用房者。
三、违章建筑的处理:
1、违章建筑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论建成与否,均应限期拆除:
(1)侵占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公共绿地和国家已征用的土地者;
(2)对城市规划、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市容观瞻以及对周围单位和居民有严重影响者;
(3)占压市政工程或公共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管理者;
(4)占用城市河岸、排水沟渠,影响防洪排水,危及城市或住宅区安全者;
(未完,全文共2225字,当前显示71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