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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对《周市镇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的补充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违章建筑的管理力度,切实有效制止违章建筑,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周市镇实际情况,对周市镇范围内农村农户申请建附房、建设单位申请临时建筑的审批及违章建筑的拆除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附房建设的管理

1.审批条件。原则上不再允许农户建附房,对住房确有困难且从未建过附房的农户,可以申请建造面积不超过20m的附房,建造区域在宅基地权证规定范围之内。迎宾路以南、洞庭湖路以西,己纳入动迁区域的一律不准建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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