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82302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2]72号【发布日期】
1992-04-27【生效日期】
1992-04-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1992〕72号1992年4月27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逐步解决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筹集困难,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正确反映和评估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以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建安企业生产周期长,实行成本计价、劳保基金按国家规定费率从基建项目投资中收取以及施工队伍流动分散、建安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等特点,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施工的建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应参加全省建安企业劳保基金的社会统筹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视退休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变化,适时调整劳保基金的收取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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