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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5〕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新兴产业领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投资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通过支持、引导、跟投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每年分别筹集3亿元、6亿元和6亿元,共15亿元;力争到2020年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出资达到50亿元,撬动300-400亿元社会资本。

市本级财政出资主要来源是:

(一)从现有各口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1/3部分;

(二)从2016年起用于产业发展的所有增量资金;

(三)从投资基金收益中留存

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暂不纳入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投资基金应当发挥直接投资、推动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三大功能。

投资基金可对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阶段性股权投资,与我市各园区合作设立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子基金,通过跟进投资等方式投资我市新兴产业,引导和推动长沙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投资基金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投资基金分为三类:

(一)支持类基金;

(二)引导类基金;

(三)跟投类基金

除支持类基金外,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长沙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和实际需要,投资基金可按照引导类基金的运营模式直接发起设立商业化子基金。

第六条投资基金的宗旨是实施产业资金基金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条投资基金应在约定退出时限内以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集至投资基金专户,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投资基金所投项目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项目剩余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投资基金。

第二章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第八条设立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九条管委会是投资基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投资基金3-5年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研究确定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批准与园区合作的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批准跟进投资的投资方案;

(五)研究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投资基金3-5年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统一受理使用投资基金的申请;

(三)组织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

(四)对园区使用投资基金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产业导向、专业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条件及是否采取公开选聘程序等;

(五)研究论证跟进投资的投资方案;

(六)牵头有关部门制订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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