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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控中心物资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具体承担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提出防控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明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资金,加强监测防控工作管理。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源疫病的基本情况,为制定监测防控发展规划、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活动,预测流行趋势,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进行预警,并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措施和建议。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2602字,当前显示8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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