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总则
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
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110kv、原煤年产量在3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
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
(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
(三)电气管理责任制;
(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
(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
(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
(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
(八)电缆管理制度;
(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十)拆、接火审批制度;
(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
(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
用电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井下电器管理
(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用电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向采、掘工作面供电前,用电单位提前一天向机电办(科)提出申请,机电办(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供电。
(四)井下电器设备禁止安放在微风巷和封闭墙外10米范围内。
(五)低压馈电短路保护整定值在满足灵敏系数和设备启动条件下,应尽可能取低。当供电距离过长短路值不满足灵敏度要求时,可采用带有相敏保护功能的馈电开关。
第十一条
停送电、检修管理
(一)井下凡需要增减负荷、改变供电线路的停电以及停电处理故障、隐患而影响其它单位的,必须履行停(送)电申请审批手续。
(二)停送电应填写停送电申请单,内容包括。停电原因、停送电起止时间、停送电线路、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停送电操作程序及安全措施、停送电单位负责人、操作人及所影响地点的供电系统图。
(三)停送电申请单由申请停送电单位填写,电管队审查签字,经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调度所总值班在停电前的班前调度会议上统一布置,分送安监处、调度所、通风区(影响局扇的)、电管队、停电单位各一份,申请停送电的操作人员必须按审批意见严格执行。工作完毕后向调度所汇报,并由调度所通知有关单位。
(四)井下发现电气危及安全或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时,可先停电处理,并立即向调度所汇报,事后向电管队汇报登记。
(五)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掘进工作面供电时,必须由在现场的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方可送电。
(六)因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超限,其事故追究报告必须由机电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
(七)对有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在开关上有明显提示文字。第十二条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
(一)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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