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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云南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管理

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使用。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并填写检查验收单。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输安装过程中,禁止野蛮装卸,不得损坏其防爆性能。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其防爆间隙必须用塞尺进行测量,防爆面必须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用其他油脂代替。第五条防爆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区队机电队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填好电气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

第七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专责维护人员和使用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防爆检查员巡回检查,公司、矿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杜绝电气失爆。

第二章电气设备试验管理第八条各煤矿使用中的电气设备要定期进行测试、试验。第九条根据本地区的季节特点,避雷、防雷装置、设施每年雨季来临前检测、试验一次。

第十条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做一次远方漏电跳闸试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第十一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第十二条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进行一次保护检查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第十三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捡测其接地电阻,以后每季度捡测一次,并做好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十四条进行电气试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熟练掌握电气试验的规程和规范。

第十五条电气试验人员工作时,应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放电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在井下做电气试验时,瓦斯浓度应在1%以下,并有瓦斯检查人员现场监护,方可进行试验。

第十七条加强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历年试验资料和档案,对试验结果全面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规律和趋势,不断提高试验技术水平。

第三章井下供电管理

第十八条井下供电系统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新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系统安装完毕,由矿组织验收并报公司审查后方可投运。

第十九条采区供电设计由矿机电技术员负责编制,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涉及通风问题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拆火。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停电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有:施工项目、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停、送电时间,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安全措施等。申请经机电科审核,调度、安监、通风等部门和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并准确地计算和整定,当供电线路或负荷发生变化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

第二十二条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未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不得任意改动。

第二十三条井下所使用的采掘机械电动机,必须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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