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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命名第一批省级国防教育基地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2009〕89号

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

实施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我省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和有关行业规划要求以及各设区市生态建设规划,现就我省区域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科学决策。客观分析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压力,明确分区,统筹规划,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以《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结合地方主导产业发展基础,合理布局,统筹谋划,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严格准入,协调发展。严格按照行业准入条件控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建设,坚决遏制“两高一资”行业过快、无序发展的势头。

(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坚持循环经济的理念,全面实施清洁生产,上规模上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益,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物耗。

(五)明确责任,协调联动。严格管理,建章立制,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强化落实,确保《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总体要求

根据城市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政策,按照《河北省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强对重点产业及项目建设的引导,瞄准产业高端谋划项目,促进产业升级。

(一)严格各类环境敏感区的管理。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管理,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和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逐步退出,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在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及修复无关的项目。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禁止建设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和整体布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建成区内建设区域开发、资源开采、冶炼、制革、毛皮鞣制、造纸、原油、石油焦炼制、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水泥、石墨和炭素制品、焦化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三)严格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管理。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1公里和居民聚集区卫生及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建立逐步退出机制。铁路、公路干道两旁按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建设。

(四)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产业政策名录中禁止和限制类项目、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项目和列入国家高污染名录的项目建设;除国家审批的项目、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国家鼓励的“等量替代”、“上大压小”项目外,对各设区市、各县(市、区)高于本地gdp能耗水平的高耗能行业项目一律不再批新建。

(五)实行建设项目区域总量控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下年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于当地gdp能耗水平的项目和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一律不再批新建。

三、设区市禁(限)批建设项目具体意见

(一)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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