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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一封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持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区区文化局提出立项申请

(二)区文化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经与市文化局对场地联合审验合格后,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合格的,由区文化局做出同意立项的决定,报市文化局;公示不合格的,不予立项,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市文化局在接到区文化局同意立项的意见后,由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做出同意立项或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同意立项的,发给申请人立项批准文件;不同意立项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持立项批准文件向消防、环保、卫生部门申请消防、环保、卫生审核

(六)申请人持消防、环保、卫生部门的审核合格意见书向市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市文化局文化市场处根据审批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做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特区外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发给《歌舞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审批依据


(未完,全文共1559字,当前显示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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