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8-26
【实施时间】
2010-8-26
【正文】
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
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绿地建设、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有关城市绿线管理的违法行为。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线的划定
第五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湿地、山体、滩涂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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