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万峰湖水域网箱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万峰湖水域的环境保护,规范网箱养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万峰湖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县农业局是本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万峰湖水域养殖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万峰湖水域范围内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其养殖区域、面积和规模必须符合万峰湖渔业发展规划。并严格遵守航道、水资源、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万峰湖渔业发展规划由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圈占、扩大协议约定的养殖水域面积。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使用万峰湖水域进行网箱养殖生产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养殖证: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使用万峰湖水域进行网箱养殖的,应当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养殖水面使用证明(协议);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县农业局初步审核后,会同旅游、交通(海事)、水利、建设、国土等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标界,核实有关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对经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报批发证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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