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下列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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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二)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
(三)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
省安监局设立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负责上述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为了遵循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各省辖市下设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承担本辖区内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
行政许可办公室的设立及其工作点的设置由省安监局另行公布。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第一款规定以外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发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安监局自行制定,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原则。
第六条省安监局颁发和管理的经营单位按下列情况申请经营许可证:
(一)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由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工作点提出申请;
(二)中央管理企业、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企业、省级集团公司(总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的经营单位直接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他从事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的经营单位,由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工作点提出申请;
(三)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直接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及电子版1份)。
2第七条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经营许可证代理人。代理人代理申请时应当出具载有代理内容和权限的经双方单位盖章或签名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核准通知(复制件);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制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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