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6〕99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活力,塑造静安文化品牌,全面推进静安文化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管理部门)
静安区文化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静安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根据本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五条(项目指南)
区文化局根据文化发展规划和当年文化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项目申报)
(未完,全文共1486字,当前显示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