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设立审核制度
工农区公共场所设立审核制度
许可项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工农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任人:卫生窗口受理人,现场审核人员(a、b)、卫生监督所所长
二、审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理发店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标准:
(一)经卫生机构进行审查检测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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