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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南范文合集

高楼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南

梨园镇高楼金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通州区建设国际化新城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全面推进高楼金村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尽快改善我村村民的住房条件,创造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保证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从农村向城市化的转变。按照高楼金村党委支部、村委会的工作计划,2011年3月开始启动旧村改造程序,定于2011年下半年村民将全部搬迁上楼。在旧村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根据《北京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以下简称“124号令”)、参照梨园镇政府《关于旧村改造及房屋拆迁安置暂行方法》合通州区人民政府2004年第21号文件,(以下简称21号文)并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村的拆迁安置方法。

第一条被拆迁人的认定

在高楼金村落户并长期居住有合法房屋;且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或区规划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区镇房批示上注明的产权人为拆迁人。

第二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认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及通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宅基地认证标准【21号文中国具体要求】

,由通州区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安置住房均价,结合城市规划等综合指数确定,即本次高楼金村拆迁区位补偿价定为每平方米1800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本地区宅基面积控制标准为每宗宅基地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1982年以前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每宗宅基地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在控制标准方位内按全额区位补偿价补偿,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给予区位价补偿的30﹪。第三条宅基面积的认定

1、以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标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或区域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面积为合法宅基地面积。关于老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标准,以北京市任命政府39号令、和市国土局666号文件,及通州区人民政府21号文件规定的宅基地空置面积认定标准为依据。

2、对于《使用证》标明的院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使用证》上标明的面积或区镇建房批示上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于确属侵街占道违法占地、私搭乱建的部分不予认可。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认可

1、凡《使用证》上标明的院落,符合三面有墙(借墙不算)、一面有正式门窗、柱高在2米以上、房顶上有保温层、每间大于7平方米的房屋,认定为正式房屋,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帐篷房或附属物给予认定

2、宅基地四至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以测绘、评估部门入户登记复核后的核实结果为准

第五条拆迁补偿政策

1、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方法,按照《北京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24号令)和通州区21号有关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拆迁方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及相关合同

3、被拆迁人持补偿款购买本村村民自住楼,村民自住楼按老户价、新户价、成本价、市场价、采取限量限价的方法出售给村民

4、采取货币补偿方法的村民,持补偿款到其他地区购买房屋的,一律不享受此次拆迁安置楼房的相关优惠待遇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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