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企业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工贸信电资字[2009]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二)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政府决策。
(三)工商企业申请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资助采取事后报销制,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及审计或评审后,资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资助标准:
1、项目贴息。按项目银行贷款给予贴息,一般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大型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2、项目资助:按照项目实际投入(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1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能源审计费用资助。工商企业聘请国家、广东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评估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的,按能源审计费用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资助。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在本市内组织实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
(二)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项目;
2、资源综合利用中具有开创性或者技术领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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