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分类号】
215644200601
【标题】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2006.11.15
【实施日期】
2006.11.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银行
【文号】
财库(2006)96号
【题注】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
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开户。
二、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资金账户的设置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经营性资金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报中央财政部门(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审批。
三、关于预算单位内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及结算成员单位相关账户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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