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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消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经批准具有代办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经营性、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如有文件规定需另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收费、罚款等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如法律、法规允许并经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核准,确需由单位自行收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应缴财政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外汇管理机构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省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按照有关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省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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