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通航[2007]629号2007年11月27日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化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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