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通航[2007]6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
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
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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