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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基金管理办法(草稿)20161122

商丹园区双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丹园区双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规划及监管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创专项资金是商丹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宏观引导作用,资助处在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各种创新创业活动,实现以创新促进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目标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商丹园区登记注册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化型标准的合法经营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双创专项资金的起始资金规模为500万元,以后每年按5%比例递增,由园区财政主管部门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资金实际支出规模不得超过管委会批准的总额。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需上缴园区财政,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条双创基金管理遵循“园区引导、整合资源、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成立园区双创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双创专项资金使用的决定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园区双创专项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双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及年度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请,提出年度资金计划安排,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园区财政局负责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商丹园区依法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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