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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财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工会社团集体所有的财产。工会财产是开展职工活动,发展工运事业,保障工会建设和兴办工会事业的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财产的管理与监督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工会财产的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根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所管理的工会财产负有法律责任。省、省属市工会由财务、事业、办公室、经审办、财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建立财产(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分管财务主席领导。设立资产管理处(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管理工会及事业单位财产管理工作。县、事业单位和基层工会由分管财务的主席负责,并指定人员做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工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即财务部门负责按财产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财产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检查等项管理,并负责物品的数量核算,财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产使用部门和人员要爱护工会财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维护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工会组织及事业单位要经常向职工进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和宣传,增强财产管理人员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责任心,依靠群众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五条工会财产管理要严格手续制度。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财产计划、采购、验收、供应、保管、使用、清查、报废、报损、变卖、调拨、维护、养护、出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第二章工会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工会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所有权:

(1)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3)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

(5)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

(6)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7)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第七条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章工会财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八条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凡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对单价虽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购置、自制、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如燃料、试剂等。

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为易耗品。

第九条工会固定资产一般可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管理: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办公用房屋、事业用房屋、宿舍及附属设施、其他建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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