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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文主题词使用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国办秘函[1997]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现将1997年12月修订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2月1日起,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均按此词表标引主题词。1994年4月修订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1997年12月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特编制《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上报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文件。

一、编制原则

(一)词表结构务求合乎逻辑,具有较宽的涵概面,便于使用

(二)词表体现文档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即词表中主题词的区域分类和类别词可分别做为档案分类中的大类和属类

二、体系结构

(一)词表共由15类1049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1988年12月和1994年4月修订的词表中曾列入本词表中而不再继续用作标引的主题词,用黑体单列在区域分类的最后部分

三、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以便区别。

(六)列在区域分类最后,用黑体标出的主题词只供检索用,不再用作标引

(七)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将定期修订附表。

四、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工作由档案数据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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