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有关要求
一、工伤认定的申报
(一)伤害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一般伤害事故在72小时内、重大伤亡事故在24小时内,按照《事故伤害报告表》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上报时限报省级工伤认定行政主管部门。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其基层单位或受伤者及其代理人收集工伤认定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直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直属单位应成立工伤初审小组,负责对工伤的初审。
(四)通过初审,符合工伤上报条件的,直属单位应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五)成立工伤认定申报小组,负责对直属单位上报工伤的审查工作。
(六)通过认定申报小组审查后,安全主管部门应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工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当地省级工伤认定机构对公司的职工伤害或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
(八)工伤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将及时通知工伤人员所在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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