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夏政规[200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是指纸坊街道、庙山开发区、藏龙岛开发区和大桥新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和与建设有关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以上行政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三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开发区办事处(统称办事处,下同),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简称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分解并落实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考核等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巡查,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建设的报告及举报信;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四)管辖区域或者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五)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和跨区域违法建设的控制及查处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与教育;
(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事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办事处、风景区管委会对本条第
一、二款所列情形进行严格控制,并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全区城乡规划区内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三)取得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重建的;
(四)以欺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六)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的;
(七)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条第一款
(一)、
(三)、
(五)项所列情形,在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除外。
第八条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区的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重建的;
(三)未经批准临时建设的;
(四)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规划验收之后,在同一建设项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有新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九条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进行控制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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