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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8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

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和拆除违法建筑,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转型升级,加快温州市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法建筑是指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府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第三条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全面查处、重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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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区分别成立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市(区)长任副组长,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确定和部署整治查处违法建筑的目标任务,研究、通报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情况,监督考核责任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联动协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管与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查控违法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工作,行使拆除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牵头组织开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共同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违法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工作,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

(二)城管与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移送违法建筑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

(三)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行使政府责成的违法建筑拆除强制执行权;全程参与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依法移送违法用地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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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为违法建筑提供图纸、承接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或报告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六)发改、质监、农业、民防、环保、公安、消防、出租屋管理、工商、文广、卫生等行政许可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已办理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七)税务、工商、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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