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含私人住宅,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指组织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责令辞职。
第四条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分别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协助做好区(市、县)管委会、乡镇(街道)组织的拆除违法建筑项目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乡镇(街道)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关于违法建筑的报告,要及时向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工为止;
(二)对违法建筑,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提请区(市、县)、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当月违法建筑的情况。
第六条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现的违法建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管委会承担管理、监督、查处责任;对辖区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工作不力,不按规定进行查处,形成新的连片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关于违法建筑的报告,须及时进行制止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须及时移送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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