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龙岗区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2005年4月5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其它批准建设的文件,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临时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2004年10月28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兴建违法建筑,参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支持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违法建筑,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查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宴请、娱
乐、旅游等活动,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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