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区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三次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违反水务、航道、公路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水务、航道、公路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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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除外。对违法建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次登记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环境验收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没有相关证件或证明的,不得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违法建设现场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带离现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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