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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区违法建设查处规定

违法建设查处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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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办理处室:法规监检处分局办理科室:监检科

审批性质:行政处罚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适用条件: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城市雕塑与纪念碑工程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或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情形

批复期限:7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请点击打开)

2.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应提交违法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检讨书(应当有三方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方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以及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授权建设单位办理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宜的委托书;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确无责任或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已不存在,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并书面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3.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立案上报的,应当提交立案调查记录

4.个人私房的违法建设,应当提交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未完,全文共1619字,当前显示46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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