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
失信被执行人
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
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过程:
程序性规定。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
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启动程序。“双重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
认定形式。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作决定书。
生效时间。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法律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的工作机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即刻可以录入。
获取名单信息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对行为人本身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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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