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20号
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的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审核公告。
五、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国内或省内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三)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六、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评分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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