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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报批申报材料

1.2建设项目用地程序

1.2.1一般项目

1、用地前期工作(1)规划选址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2)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或核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环评审批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

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办理项目核准、备案)。

(5)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新设立企业的,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属外商投资企业,之前还必须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及核发企业批准证书。

(6)初步设计审批属项目审批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7)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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