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努力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制定依据: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地方有关规定。
3、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企业安管办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六条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的教育。
(一)由上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组织,在考评周期内应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每年应经过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三)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通过再培训。
第七条“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进企业职工必须进行的三级(厂部、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一)企业级安全教育
由企业安管办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部配合,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厂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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