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
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令2008年第48号【颁布时间】
2008-7-10【法规来源】
http://www.xiexiebang.com/website/out/content/out/21571_0.html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
二○○八年七月十日
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辖三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和经济发展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定额供地。
第六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主管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职能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工作的审核和报批。征地补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除市政府另行委托外,由被征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中的土地调查、勘测定界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市征地服务中心或其认定的具有资质的部门(单位)承担。
第七条严格执行省下达我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章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八条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业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征地是指合理补偿给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后,依法将农村集体所有权转为国有。
第九条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的;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用地单位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
(二)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后,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1、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文;
2、市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其他需要提出的材料。
用地单位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用地报批和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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