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另外,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建设占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关系最为密切。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1.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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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