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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

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市长张建华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一般采取租赁方式,租赁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价方式取得。

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权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预留区内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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