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拨付、监督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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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工程管理,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管理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委托公司开发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资金,是指公司投资项目的建设性资金,包括工程款、监理费、征地拆迁费、设计费和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章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批制度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采用资金调度会定期集中审批的制度。财务部定期组织公司资金调度会,会议成员单位为财务部、工程部、项目部和公司领导,资金拨付申请单位列席会议。会议集中审核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资金调度会由总经理主持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董事长批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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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四条各用款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前根据合同、协议,将计量支付报告等审批资料报工程部,工程部审核后于每月28日前填制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与相关资料一并报公司总经理。超过规定期限报送的,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收到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后,于三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财务部进行资料审核,需进行现场核实的,与工程部共同对各项目现场进行复核,并对申报资料签署意见。财务部根据综合审核资料和当月的整体资金计划提出工程建设资金的安排计划,并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资金调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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