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市批新〈改、扩〉建工程预防性卫生审查与市卫生局联审,由市规划局牵头)(核准)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
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2]46号,2000年12月29日发布)
6、《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8、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总时限:建筑类建设工程28个工作日(需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总时限为42日)市政类建设工程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之一(建筑类建设工程):申办基本步骤:
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
对未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或较重要、复杂的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筑方案和建筑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阶段予以审批。
根据不同的审批阶段,在下文中分项规定审批程序。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程序:
(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1)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报告,说明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等建设意图;(3)土地红线,92年以后办理的土地须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且用铅笔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咨询项目可用蓝图替代);(5)其他(如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意向规划图)。
2、标准:
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2)标准:
①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建设项目定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③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完善,具有合法的土地红线;
④建筑基地条件如实反映,周边规划控制情况(含规划道路上线图)已核实;⑤各项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及建筑间距、离界要求符合现行技术规定要求。(3)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视情况需要交处业务例会讨论,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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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