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令17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申请书格式文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第六条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法或按规定需要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
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接受地邮戳为准;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需要集中时间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办理前20日在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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