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
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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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