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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4-01-01【生效日期】

2004-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眼镜、拐杖、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选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选定的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未完,全文共959字,当前显示2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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