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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精)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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