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全文5篇]
长沙市望城区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结合望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不含个人建房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二条。凡在望城区城乡规划范围内,经望城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审批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二、规划许可审批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三、按规划许可审批要求所涉及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设计、消防、环保(限污染企业)审批同意的意见,消防未抽中,应出具相关备案凭证。
第四条。小区开发、成片建设或其它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并同步申请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必备材料:
一、竣工规划验收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其受理资料含纸质材料及扫描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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