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忻州市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并银发[2003]98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业,设立大学生村干部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
第二条创业基金旨在激发当代大学生村干部服务“三农”、进行工作创新和开展科研活动的热情,培养大学生村干部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更多的大学生村干部加入到创业的队伍中来,为农民群众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创业基金的使用、归还、效果,作为对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创业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创业基金主要是财政安排、社会各界资助、部门专项经费支持、大学生村干部创业成功后提供的赞助以及创业基金产生的孳息等。
1第五条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村干部自主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
第三章创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市委组织部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创业基金项目的推荐、审查、评审及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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