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忻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原忻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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